内蒙古医科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
内医教发〔2006〕34号
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室课堂教学行为,严格课堂教学管理,严肃教师课堂纪律,维护教学秩序,以优良的教风带动优良学风的形成,规范课堂教学,增强课堂教学效果,提高课堂质量,现就进一步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作如下要求:
1、任课教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,做好教学的各项准备;正式授课前应做自我介绍;课堂教学结束时应做好课堂小结、布置课后作业及向学生提出参考书籍。
2、任课教师要严格执行教务处关于教材、教案、讲稿等教学文档的有关规定,理论课、实验课及见习课均应书写教案,绝不允许一稿多用;并且每年书写的教案,内容应有所更新。
3、新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试讲合格后方可讲授理论课程;承担新内容的教师也必须进行试讲后方可参与理论教学。各院(部)教研室应对试讲不合格的教师做好整改情况的督查。
4、教师应用普通话教学,学术用语要规范,课堂用语要准确、简练、生动,调动学生的听课情绪,努力提高讲课效果。
5、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,多媒体教学课件应选材适宜,文字简洁,内容科学、正确、规范。
6、采用多媒体教学的同时,适时运用板书,布局合理、条理清楚、文字规范。
7、应合理使用激光教鞭等现代化教具。
8、教师应着正装,服装整洁,体育课教师应穿运动装站立授课,仪态端庄,教态大方。
9、授课教师上课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。